浙江省粘接技术协会 浙江省粘接技术协会

协会章程
浙江省粘接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浙江省粘接技术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Zhejiang Adhes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本会的英文缩写:ZATA;本会的网站网址为www.zj-adhesion.com。
  第二条 浙江省粘接技术协会由全省从事胶粘剂和粘接技术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一切和有志于推动胶粘剂行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从事粘接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应用、情报信息、销售、设计等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和技术、信息交流、科学普及、新产品与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促进我省胶粘剂相关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反映粘接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会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庙后王路1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和任务: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胶粘剂和粘接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行业进步,密切与国内外相关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联系。
  (二)大力普及胶粘剂和粘接技术知识,面向社会,面向经济建设,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经验,编写分发科普资料,开展科技活动。
  (三)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活动,为胶粘剂相关行业的生产、应用企业提供粘接技术咨询和科技信息,对科技政策和建设事业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有关部门的经济、技术参谋。
  (四)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有计划的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会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
  (五)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粘接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粘接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有关活动。
  (六)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者,以及优秀会员、先进协会工作者。
  (七)开展新产品与技术鉴定及优秀科技成果、名牌产品、明星企业推荐、评选等工作。
  (八)办好协会网站,促进科技、信息交流,为广大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经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由理事长会议讨论批准,并报省科协备案,方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种。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与本协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等企业、事业单位,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并支持协会工作的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粘接技术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大学(包括大专)毕业生,从事粘接技术工作一年以上,或虽非大学毕业,但具有丰富的粘接技术实践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工作的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经秘书处审核;
  3、报理事长会议讨论、审定。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单位会员
  1、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可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产品开发和应用信息;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难题攻关和建议举办培训班等;
  4、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执行本会决议和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5、按时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6、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资料,积极参加技术咨询和科普活动;
  7、积极向本会推荐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
  8、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凡被批准为本会会员者,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三条 会员如要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明。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全省粘接技术学术报告会等学术活动;
  (十一)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普作品,鼓励创造发明,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
  (十二)设立协会专家委员会,开展新产品与技术鉴定及优秀科技成果、名牌产品、明星企业评选等工作。
  (十三)参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制定协会标准、行业规范,并组织贯彻实施、进行监督;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胶粘剂和粘接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组织能力,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产生和组成: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在协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监事的资格限制与理事的资格限制基本相似,监事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犯罪前科者不得担任监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出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协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二)对本协会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协会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四)选举监事长,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应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应列席理事长会议。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会计人员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2年5月20日经会员代表大会(网络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