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专用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刻制
(一)根据工作需要,刻制协会专用章、各内设机构专用章,由秘书处提出印章刻制申请,报请秘书长同意后,由秘书处办公室刻制。
(二)内设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刻制专用印章。
第三条 印章保管
印章由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保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印章随意交由他人使用或带离协会办公场所。保管人对印章安全和准确用印负责。
第四条 印章使用
(一)秘书长是协会印章的总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管理的责任部门,并设专人保管。
(二)以协会名义行文的正式文件印“浙粘协”文号,盖“浙江省粘接技术协会”印章;使用“浙江省粘接技术协会”印章,必须经秘书长审(签)批;因其它公务事由,需使用协会印章,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附后),并经秘书长审(签)批同意后加盖相应印章。
(三)财务专用章使用须经协会秘书长审(签)批。
第五条 印章安全
(一)印章保管人员如遇出差、学习、调离等情况,必须将印章移交秘书处指定的人员暂为代管并按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印章存放注意安全、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秘书处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因单位名称变更等原因废止、更换印章的,须发文告知全体会员单位新印章的样式,同时公告旧印章废止。
附件:印章使用登记表